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大学呼兰校区实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我校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实习的重要平台。为切实加强基地管理,合理调配资源,提高基地内场所及各类设施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场所、设施是指学校自有基地区域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各类用房、温室、大棚、土地等场所及农业机具、机械设备和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实验基地优先保证教学、科研用地需要,在确保满足教学、科研用地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安排项目合作、对外开发等用地。
第四条 基地内场所及各类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按需申请、有偿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黑龙江大学校区管理处负责建立和健全基地场所、设施使用制度以及场所、设施使用协议的签订、变更、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分配基地场所及各类设施。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使用期间相关场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基地内的公共设施由校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使用流程
第六条 基地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校区管理处根据基地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申请表》;
2.所在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整体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到学校科技处;
3.经学校科技处批准后,校区管理处根据基地场所、设施具体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同意使用后,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5.校区管理处签发《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准用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时间:
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的(包括续用土地的),须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提出下一年用地计划及用地要求。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九条 使用申请批准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与校区管理处签订《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协议书》。
第十条 协议签订时,各使用单位或个人需交纳场所、设施使用费。协议签订并交纳使用费后,校区管理处负责安排相关场所、地块和设施。
第十一条 使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校区管理处应对所移交的场所、设施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可申请继续使用。如有损坏,应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使用单位或个人只有交纳赔偿金后,下一年度方可申请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协议到期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需继续使用场所、设施,应提前一个月申请,重新签订使用协议。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续用申请而继续使用的,校区管理处有权收回使用场所和设施,并要求补交相关费用。
第四章 场所设施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场所、设施使用期间不得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内容或发生荒、租、转、借等行为,如有上述情形,协议终止,校区管理处收回已使用场所、设施;发生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建筑结构及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更改(包括新建、拆除建筑物或乱接水电线路等),如有发生,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恢复原状。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或新建的,须提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场所、设施使用期间,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类种植试验的操作规范与安全管理须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农药的使用,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审批制度及发生药害的违规处罚制度。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爱护公共设施、消防设备及各类农机具等,保证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搞好使用区域环境卫生,杂草、垃圾等应及时清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保持道路清洁,禁止堆放杂物(包括与实验示范无关的物品、秸秆等)。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留宿他人;因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有人员居住时,必须经校区管理处批准并提供相应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用工证明等)。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基地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章 土地使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区管理处应根据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求和土地利用情况合理安排用地。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每年9月30日前应与校区管理处落实下一年用地计划和种植方案,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协议到期后,如果续用土地,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申请,并于当年9月30日前与校区管理处落实用地计划和用地要求;没有续约的,校区管理处可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用地协议签订后,因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使用而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校区管理处收回土地,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作为土地闲置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采取由各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管理、校区管理处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如需委托管理或使用农机具应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用地单位和项目组应自觉遵守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所开展研究不得影响后茬作物种植;及时清理实验过程中的秸秆、杂草,以及农药、化肥等农资包装废弃物及田间废弃材料,并堆放到指定地点,保持基地整洁。涉及到有毒有害废弃材料的,必须严格按专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地内教学科研用地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将其投资、入股、抵押或担保,违反本项规定,校区管理处收回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收缴所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基地公共设施、设备、交通、水电等公共安全由校区管理处负责;各单位或个人所使用的场所、土地、设施和教学、科研实验材料的安全以使用单位和项目组为主,校区管理处协助。如需特殊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和项目组与校区管理处另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基地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配置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加强保安巡逻,切实加强基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使用单位和项目组要加强成员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进驻实验基地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基地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安全存放和使用,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或项目组如有违反学校及实验基地相关规定的行为,校区管理处有权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协议,收回所使用的场所或设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各使用单位或项目组自行承担,造成实验基地损失的,按价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校区管理处依据本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以下表格及合同请在尾页附件处下载
附件1:
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
使用申请书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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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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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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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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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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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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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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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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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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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场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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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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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暂定1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研究内容及使用要求 |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校区管理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校领导审批意见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特殊要求,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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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
准用通知书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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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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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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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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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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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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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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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规格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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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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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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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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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基地财务保存,第二联交项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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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
准用通知书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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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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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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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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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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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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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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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用规格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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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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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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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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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基地财务保存,第二联交项目申请人
附件3:
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
使用协议
甲方:黑龙江大学校区管理处
乙方:
为切实加强校内实验示范基地管理,合理调配资源,提高场所及各类设施利用率,为涉农师生科研实验和教学实习提供优良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在自愿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有偿使用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场所和相应设施。
二、乙方使用场所详细如下:
场所(设施)名称:
场所(设施)规格或地点:
场所(设施)数量:
场所(设施)管理方式:
场所(设施)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场所(设施)使用费合计: 元(¥:)
其中:租 金: 元(¥:)
农机作业费: 元(¥:)
水 费: 元(¥:)
电 费: 元(¥:)
费用: 元(¥:)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周内,乙方应足额交纳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协议履行完成后,甲方对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情况重新核算,多退少补。
四、签订协议并交纳使用费后,乙方凭校区管理处签字盖章的准用通知书到基地指定区域开始使用。
五、甲方负责实验示范基地公共场所(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正常使用;乙方负责使用期间相关场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乙方在使用实验示范基地场所(设施)时,应严格遵守《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资产运营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大学实验示范基地管理细则》。协议到期后,乙方须无条件归还所使用的场所和设施。甲方负责全面验收,设施完好、环境合格,乙方可申请续用,如有损坏,乙方应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科技处和所在学院各保存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 方:黑龙江大学校区管理处 乙 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