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避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新的办公用房使用超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复查上报2016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复查上报2016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的紧急通知》(黑教财函【2017】6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的要求,现将行政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再次明确如下:
1.正厅级:31.2平方米/人;
2.副厅级:24平方米/人;
3.正处级:18平方米/人;
4.副处级:15.6平方米/人;
5.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二、办公用房使用纪律
1.以上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标违规,并且该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2.一人不得多处占用办公用房;
3.不得将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
4.离退休人员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
5.不得以非坐班人员名义占用行政办公用房;
6.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不得与业务用房混用;
7.各单位之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办公用房。
8.各单位在办公用房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变更,包括房间功能调整、使用人员变更等,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备案。
三、核查整改要求
1.各单位应按照上述办公室用房使用标准和使用纪律的要求,参照《黑龙江大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对本单位的办公室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变化情况填写在《黑龙江大学办公室用房调整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中。
2.对正处级干部因房间格局原因超标1平方米以内已列入整改台账的,如有条件,应积极整改到位。
3.由于学校内设机构调整涉及到单位合并、撤销的,应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纪律重新安排办公用房,做出调整计划,并将调整计划填写在《统计表》中。
4.各单位应如实填报《统计表》,如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况,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各有关单位填报的《统计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17年3月27日下班前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有房地产管理科。如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与《一览表》中保持一致没有调整,请电话通知公有房地产科告知无变化。
联系人:赵亮,联系电话:86608670,地点:主楼A224室。
附件:
1.《黑龙江大学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一览表》
2.《黑龙江大学办公室用房调整情况统计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3月20日